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三)个人信用报告;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保险代理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 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1问:请问(银保监发〔2020〕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哪些人?是否包括专业代理公司的内勤(如人事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成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专业代理公司内勤人员是否需要进行执业登记?
答:《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称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指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的内勤人员,若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则需进行执业登记,若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则不需进行执业登记。
2问:银保监办202041号文件即《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中第九项中提到“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的要求, 请
问“每年”是以自然年为准还是以销售人员在岗时长满一年为准,我们可否按照销售人员每月学习2.5小时(12个月即30小时)来执行?
答:可以做如下理解:
1.对于公司现有销售人员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可以说是自然年概念;
2.对于中途入职销售人员,一是要符合入职培训规定,二是入职后应继续参加公司当年的既有规划培训;
3.公司自主决定每年的具体培训规划安排,但提倡进行规范化、经常化、常态化、连续性的培训,形成长效机制。
3问:请问在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若保险公司倒闭,国家是否接管?还是直接由个人承担损失呢?国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是否一样处理?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区分中外资。
4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是同一种保险吗?如果不是,区别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术语》(标准GB/T36687-2018)规定: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5问:保险公司现有营业范围包括“健康保险”,请问能否开展经营健康管理咨询或服务,如要开展,是否需要变更相关经营范围?
答: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健康管理咨询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不需要变更相关经营范围。
金融牌照:
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牌照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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